工作未通过试用期 月薪变时薪计 合理吗?
求职者因未满试用期而离职,公司却通知他:原本的月薪制会变成时薪制,所以先前多付的薪水会在ABC后一个月的薪水中扣除,另外原本的「员工福利:餐费」也将从薪资中扣除,导致ABC后一个月,该求职者只领到90元之薪资,这样合理吗?
一、员工得在任何的时间点来终止劳动契约:
员工为经济上之弱势,为了保障工作权之自由,员工是得以在任何的时间与雇主终止劳动契约,当然是会受到预告期间等条款的限制,但企业是不得以合约之名,来行绑住劳工之实,此举已明显的违法。
二、员工用餐费用基本上也是工资的範围:餐费是否为工资的範围?我个人觉得是,因为员工到公司上班,公司补贴员工吃饭费用,基本上也是与工作相关,因此算是工资,员工在这期间既有工作之实(给付劳务),公司就得依合约的规範给付餐费,在此案中公司利用餐费来做苛扣员工薪 资的一个名目,也是明显的违法。
三、薪资议定方式不得任意变更:薪资议定是月薪制的话,那么计算基準就是以月薪来看,此案如果员工提前离职的话,公司得将其计算薪资方式转变成时薪制(115元/时),说真的,这还是我ABC次看到如此离谱的逻辑,各位要记住,一切都要以劳动契约上薪资议定方式做基準,而非像此公司片面将月薪制转成时薪制,真的是太夸张了。
四、员工离职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,但不可『扣款』:员工无预警、提早离职的确是会对企业造成困扰,尤其是说都不说的员工,真的让人很生气。但以目前法令的规範,只能以民事求偿的方式来进行,切莫拿员工的薪资来做文章,因为那只会让企业被裁罚,徒增成本罢了,一点用处都没有。
结语:建议网友拿着合约先去检举,申请劳动检查,这种合约到了劳检员的手中,只能说企业会被自己错误的逻辑给『完爆』,但如果各位面试看到这种合约条款的时候,先考量一下是否真的要到这种公司上班?而非进去之后,到处的求救,与各位分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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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海威
劳动法令可以很简单、也可以很複杂,我希望用ABC白话、易懂的文字来让大家了解其中的内容,也希望透过大家的学习,慢慢将这个劳动法令观念建立起来,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保障。